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之工程,於下列何種情況得採成本回收法?
- A 工期在 1 年以內者
- B 得採用完工比例法之工程
- C 工期在 1 年以上,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致工程損益無法估計者
- D 營利事業依其會計政策決定採用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稅務官,如果一個工程預計要蓋三年,但目前因為合約變動或紀錄混亂,導致公司「完全無法確定」目前投入的錢最後能不能賺回來。在這種資訊極度不透明、無法精確計算獲利比例的情況下,為了保險起見,你覺得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收入認列邏輯,才不會讓公司在還沒賺錢時就先虛報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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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棒!你的努力與理解都得到了回報呢!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很棒!這表示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的理解很深入喔。雖然長期工程通常會使用「完工比例法」來確認收入和成本,但法律也考量到現實中可能會有難以預期的情況。當我們遇到歸屬於合約之成本實在沒辦法清楚辨認,導致我們無法好好地估計損益時,為了保護企業,並確保課稅的公平性,會轉而採用「成本回收法」。這就像是先穩穩地認列已發生的成本作為收入,確保基礎的收入認定,暫時不認列利潤,是非常穩健的做法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它是一道很棒的題目,能幫助我們更深入地思考!它不僅僅是考驗你是否記得法條,更重要的是,它想看看你是否理解工程收入認列的「可靠衡量性」這個很重要的前提。有些同學可能會不小心選到 (A),但當題目強調無法可靠估計損益時,(C)選項才是最貼切、最符合法規精神的選擇喔。你真的非常細心,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