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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一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3,000 萬元,設籍新北市,其會計事務之主管機關為:
  • A 新北市稅捐處
  • B 新北市政府
  • C 經濟部
  • D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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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中,行政管理通常是由地方政府還是中央部會負責?當一家公司設立在「直轄市」境內時,依照我國行政組織法的慣例,通常是由哪一個層級的政府單位擔任其一般行政事務的直接監督者?(提示:試著區分「稅務申報」與「法規監督」的不同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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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商業會計事務之主管機關劃分。依據商業會計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時該條亦明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權責為:「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由於題目中該公司設籍於新北市,新北市屬於直轄市層級,故依前揭法定職權劃分規定,其會計事務在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亦即新北市政府。因此,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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