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下列何者不是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 A 經濟部
- B 財政部
- C 臺北市政府
- D 新竹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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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政府組織分工中,哪一個部會的核心職掌是「國庫管理與稅務課徵」,而非「規範全國商業發展與會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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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業會計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根據上述法條內容可知,商業會計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如臺北市政府),在縣(市)則為縣(市)政府(如新竹縣政府)。由於財政部並未被規定為本法之主管機關,因此選項中僅有財政部不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管機關,故本題正確答案為財政部。
商業會計法主管機關
💡 商業會計法的主管機關採中央與地方二級制,排除財政部。
| 比較維度 | 經濟部 (MOEA) | VS | 財政部 (MOF) |
|---|---|---|---|
| 商會法地位 | 法定之中央主管機關 | — | 非商會法主管機關 |
| 核心職掌 | 商業登記、會計規範 | — | 國庫、賦稅、關務 |
| 適用情境 | 商業會計帳務處理規範 |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商業會計法屬商業管理範疇,故中央由經濟部主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