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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乙獨資商號營業地址設於桃園市,其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何?
  • A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均為經濟部
  • B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 C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均為桃園市政府
  • D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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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在自家的巷口開了一間小雜貨店(獨資商號),在行政效率與地方管理的考量下,你認為是遠在中央的部會負責審理你的登記資料,還是由你家附近的縣市政府來管理會更為合理?這種權限劃分的邏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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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於「主管機關」的法規層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是記帳相關法規中非常基礎且關鍵的送分題,恭喜你順利拿分。

地方政府的雙重管轄權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根據 《商業登記法》第 2 條 規定,商業登記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同時,依據 《商業會計法》第 3 條,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的劃分標準相同,在直轄市亦為「直轄市政府」。由於桃園市屬於直轄市,因此乙商號不論是辦理商業登記還是接受會計事務之管理,其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皆為 桃園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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