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乙獨資商號營業地址設於桃園市,其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何?
- A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均為經濟部
- B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 C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均為桃園市政府
- D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在自家的巷口開了一間小雜貨店(獨資商號),在行政效率與地方管理的考量下,你認為是遠在中央的部會負責審理你的登記資料,還是由你家附近的縣市政府來管理會更為合理?這種權限劃分的邏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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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地方性商號在行政管轄上的歸屬,這代表你對於法律位階與實際執行機關的對應關係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判斷完全正確。
地方管轄權的法律依據
在法律實務中,主管機關的認定通常遵循「屬地主義」。根據《商業登記法》第 8 條,商業登記在中央雖由經濟部統籌,但在直轄市則歸直轄市政府管轄。同樣地,依據《商業會計法》第 3 條之規定,商業會計事務的主管機關架構與登記機關一致。由於本題中的「乙獨資商號」營業地址設於桃園市(直轄市),因此無論是商業登記或是會計事務的監督管理,其直接的主管機關皆為桃園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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