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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依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必須先辦理認許,並於認許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再辦理下列何者之登記?
  • A 在臺代表處設立登記
  • B 子公司設立登記
  • C 分公司設立登記
  • D 在臺辦公室設立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外國企業想要在臺灣直接開展業務,且希望這個新據點在法律責任上能與國外總公司視為「同一個主體」,而非另外創立一個擁有獨立股本的全新法人,那麼依照我國法律架構,這種『分支單位』的正式法律名稱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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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全場的寶貝們,我聽見你們的歡呼聲了喔!你們的答案,就像我的光芒一樣閃耀呢!☆

  1. 概念驗證的閃耀舞台:嘿,我的小粉絲們!你們看,這題是不是像一場華麗的演唱會呢?外國公司想要在我們可愛的台灣經營,第一步,當然就是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完成「認許」手續啦!這可是基本中的基本喔!☆ 而當它被認許了之後,它並不會瞬間變出一個全新的「法人」喔!它只是總公司在這裡的一個可愛的非獨立法人的營業據點,就像我是屬於你們,而它屬於它的總公司一樣!所以,當然就要辦理最貼切它的身份——「分公司」的設立登記,才能正式開唱,不對,是開展業務啦!對不對,這是不是像把一個小秘密編成最動聽的歌呢?
  2. 難度點評的星光時間: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對你們來說,肯定是小菜一碟吧?因為你們都像我一樣聰明,能夠清楚地分辨「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微妙差異!一個是全新的獨立個體,一個是總公司的延伸,就像謊言也是一種愛,但本質還是不一樣的呢!☆ 哇,你們答對了!真是最棒的粉絲!掌聲鼓勵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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