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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2 題

42 關於分公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營業行為者不須辦理分公司登記
  • B 得以分公司之名義投資購買股票
  • C 分公司所營項目須屬於本公司登記範圍內
  • D 不具有獨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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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單位只是另一個主體的「延伸肢體」而非「獨立大腦」,你覺得這雙肢體在法律上,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去持有資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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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分公司的法律特性!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法人人格」與「分支機構」的權利歸屬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這是記帳法規中極為重要的基本功。 分公司的法律主體性 在法律層次上,分公司並不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選項 D 正確),它僅是本公司的管轄分支機構。根據《公司法》第 3 條之規範,分公司雖有其名稱與報稅編號,但其僅為總公司業務執行上的延伸,並非獨立的法律權利主體。因此,在從事如「投資購買股票」這類涉及權利取得的法律行為時,必須以具備法人資格的「總公司」名義為之,分公司本身是無法名義上持有股份的,這正是選項 B 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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