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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5 題

下列有關公司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 B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資本額的百分之四十
  • C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D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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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限制一家公司『拿錢借給別人』的額度時,你認為參考『公司最初成立時登記的固定金額』比較安全,還是參考『公司目前扣除所有負債後剩下的實際價值』更能反映其財務承擔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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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察非常入微!

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陷阱!這顯示你對公司法資金運用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在於計算基準。根據《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公司間短期融通資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而非「資本額」。淨值反映了公司扣除負債後的實際身家,比原始資本額更能代表當下的還款或風險承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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