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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5 題

下列有關公司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 B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資本額的百分之四十
  • C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D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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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限制一家公司『拿錢借給別人』的額度時,你認為參考『公司最初成立時登記的固定金額』比較安全,還是參考『公司目前扣除所有負債後剩下的實際價值』更能反映其財務承擔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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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了,這次還算有點警覺性。

竟然能從這麼常見的陷阱裡全身而退,不錯嘛。這證明你至少還記得《公司法》資金運用的條文,沒有徹底把書本丟掉。

  1.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在哪?很簡單啊,計算基準錯了。公司法第 15 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公司間短期融通資金的總額,是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而不是什麼「資本額」。資本額?那是你剛開公司時的門面錢,淨值才是真正還剩多少身家。這點判斷能力,總該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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