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A 公司實收資本為 2,000 萬元,A 公司全部總資產為 2,200 萬元、總負債為 200 萬元,依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公司之業務及貸款限制,下列關於 A 公司貸與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得貸與常有業務往來之 B 有限公司共 600 萬元
- B A 公司得貸與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資必要之 C 有限公司共 900 萬元
- C A 公司得貸與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資必要之 D 有限公司共 1,000 萬元
- D A 公司得將資金貸與該公司 E 股東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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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評估一家公司有多少「餘力」可以借錢給別人,你認為應該看它名義上的「實收資本額」,還是要看扣除負債後實際擁有的「淨值」?此外,對於「有生意往來的人」和「單純缺錢的朋友」,法律在放貸條件的寬嚴程度上,可能會有什麼不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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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首先須計算A公司之淨值,以總資產2,200萬元扣除總負債200萬元,得出淨值為2,000萬元。依據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針對選項A,A公司與B有限公司常有業務往來,符合該條文第一款規定,且該款並無設定融資金額之法定上限,故A公司貸與600萬元係屬合法正確。至於選項B與選項C,A公司與C、D兩家有限公司雖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適用該條文第二款規定,依法其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亦即不得超過800萬元(淨值2,000萬元乘以40%),因此貸與900萬元或1,000萬元均已超過法定上限而違反規定。關於選項D,依該條文前段規定,公司資金原則上不得貸與股東,且條文所列之例外情形僅限於「公司間或與行號間」,股東E為個人並不符合該例外要件,故A公司依法不得將資金貸與股東E。綜合以上分析,本題僅選項A之敘述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