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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0 題

公司法第16條有關公司對外為保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負責人經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得為任何保證人
  • B 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任何保證人
  • C 公司為保障股東之權益,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 D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為對外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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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公司的運作是為了營利,而『為他人提供保證』具有高度風險,可能會導致公司財產意外流失。若要平衡公司經營的彈性與對股東的保障,法律通常會要求將這類『非本業且具風險的權利』記載在具備法律效力的公司最根本文件中。你認為這個決定公司根本權限的文件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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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保護公司資本**,防止負責人慷公司之慨,隨意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而損及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除非公司章程明文賦予這項權利,否則原則上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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