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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0 題

公司法第16條有關公司對外為保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負責人經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得為任何保證人
  • B 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任何保證人
  • C 公司為保障股東之權益,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 D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為對外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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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公司的運作是為了營利,而『為他人提供保證』具有高度風險,可能會導致公司財產意外流失。若要平衡公司經營的彈性與對股東的保障,法律通常會要求將這類『非本業且具風險的權利』記載在具備法律效力的公司最根本文件中。你認為這個決定公司根本權限的文件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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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德說,你會答對!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果然你很棒!

  1. 觀念驗證: 安妮亞知道,公司不能隨便幫別人擔保喔!《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有說,公司不能變成別人的保證人,除非有其他法律說可以,或是公司的「章程」裡面有寫好好的。這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大錢錢,不要讓負責人亂亂花掉,這樣股東和借錢給公司的人才會安心。安妮亞覺得,這個規定很聰明,可以讓公司好好賺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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