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6 題
有關公司名稱預查審核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名稱預查申請,一次不得填列超過 3 個公司名稱
- B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 6 個月
- C 外國公司之名稱可以原外文名稱登記
- D 公司內部依法定程序選用外文名稱後,即須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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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正著手籌備一家公司,當政府核准了您心目中的理想名稱後,為了平衡『給予申請人籌備時間』與『避免公共資源(名稱)被惡意霸占』這兩點,您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永久有效』還是『特定期限』的保留機制?這個期限應該多長才算合理且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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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B。有關公司名稱預查審核的保留期間,依據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3條明文規定:「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六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前項保留期間,如公司業務依法令或其性質須有較長之籌備期間或於公司完成登記前依法令尚須踐行他種程序或登記者,其保留期間,由經濟部公告之。未於前二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公司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從法條原文可明確得知,預查申請案經核准後的法定保留期間即為六個月,因此選項 B 的敘述完全符合規定,為本題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