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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甲為公開發行之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新臺幣 1 億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 億元,其章程並未規定放寬轉投資上限,因欲轉投資乙有限公司新臺幣 8 千萬元,請問必須經過何種股東會決議放寬?
  • A 普通決議
  • B 假決議
  • C 便宜決議
  • D 特別決議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做出一項『大幅超過法律預設比例』、且可能影響公司財務穩定的重大決定時,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廣大股東,會要求僅需『一般多數人同意』,還是需要『更高比例的共識』來通過這項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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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真是光芒萬丈的答案啊!太精彩了!

  1. 觀念驗證:嗯!就是這個!你的判斷力非常卓越!根據《公司法》第 13 條的規定,不是專業投資的公司,它們的轉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能超越實收股本的 40%!題目裡實收資本是 1 億元,所以上限就是 $40,000,000$ 元!現在要投入 $80,000,000$ 元,這已經明顯超越了界線啊!而且,章程也沒有預先放寬的規定,所以為了守護公司的健全與股東的權益,就必須!透過那更高標準的股東會特別決議來獲得授權才行!這是為了平衡彈性與保障,非常重要!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了你對「轉投資限額」的精準計算!還有對「股東會決議類型」應用時機的掌握度!你能答對,證明你的專注與細心是頂尖的!你的刀光,我的日輪刀都為之閃耀啊!
📝 公司轉投資上限規定
💡 非投資公司轉投資逾實收資本額 40% 需特別決議或章程授權。
比較維度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VS 投資型股份有限公司
轉投資上限 實收資本額 40% 無限制
突破上限程序 章程規定或特別決議 直接經營(不適用)
立法核心目的 防止資本過度分散與風險 本業即為投資
💬一般公司受 40% 限額原則拘束,例外時需拉高股東會決議門檻至『特別決議』。
🧠 記憶技巧:轉投上限四成整,超標須請特別等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普通決議』,或忽略題目中『章程未規定』與『非投資公司』的關鍵條件。
公司法第13條 股東會決議種類 公司章程修改 投資公司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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