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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3 題

43 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並指定 A君、B君及C君為代表人,關於甲公司以法人股東身分或以其代表人當選為乙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甲公司身分當選董事並被選任為董事長,指定A君代表行使職務
  • B 以甲公司身分當選監察人,指定A君代表行使職務,則乙公司登記之監察人為甲公司
  • C 以代表人A君、B君及C君身分分別當選為董事,則乙公司登記之董事分別為A君、B君及C君
  • D 以代表人A君、B君分別當選為董事,C君當選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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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在一家健全的公司制度中,如果同一個意志(法人股東)同時掌握了「執行權」與「監督權」,會產生什麼樣的利益衝突?法律會容許同一個來源的勢力同時擔任這兩種角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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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分析

同學您好,這題考驗的是您對《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關於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相關規定的理解。

  1. 解析選項 (C):選項 (C) 提到法人股東可以指派多位代表人分別當選為董事,且登記名義人為這些代表人本人。此敘述完全符合《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規定。該條文允許法人股東透過多位代表人來行使董事職權,這些代表人是以其個人名義登記並承擔董事職責,因此選項 (C) 是正確的敘述,並非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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