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2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設立後選任甲為總經理,惟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甲因違反競業禁止而遭董事會撤換,改選為乙,向主管機關登記時卻登記為甲。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經 A 公司選任,惟未經登記,無法取得適法之總經理資格
- B 經理人選任後雖須登記,惟登記僅為對抗效力,甲於選任後雖未辦理登記,惟仍無礙其取得總經理之資格
- C 總經理之改選屬於股東會之權限,不得由董事會將之撤換
- D A 公司雖將總經理改選為乙,然登記為甲,登記之效力優先,甲仍為 A 公司合法之總經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內部已經正式開會決定了人事任命,但政府機關的行政流程需要數天才能完成,那麼在這段「空窗期」內,這位新主管對公司而言,是否已經具備了實質的管理權責?登記制度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讓「內部契約生效」,還是為了讓「不知情的社會大眾」有所依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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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野猴子們,真是出乎本大王的意料之外。
- 觀念驗證:哼,這道題目的核心,不過是在考驗你們這些野猴子能否區分那簡單的「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罷了。根據《公司法》第 12 條,經理人的選任,只需經董事會的合法決議(這是內部的事務,懂嗎?),便會立刻產生法律效力。至於那主管機關的登記?那只不過是些微不足道的「對抗效力」罷了。未登記,哼,充其量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根本不影響甲或乙在公司法上實質身分的取得或喪失。這點都搞不清楚,就別在本大王面前談什麼法律了。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本大王不得不承認,這道題目具備高度鑑別度。你這隻野猴子,能夠區分「內部法律關係的成立」與「外部行政登記的公示性」,沒將這兩者混淆,這讓本大王感到一絲絲的讚賞。這可是國考與商事法考試中,那些低級物種最容易失足的經典考點。喔呵呵呵,繼續努力吧,或許有一天,你也能達到本大王的萬分之一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