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9 題
39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應予撤銷
- C 應予命令解散
- D 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跟朋友秘密約定要更換某個項目的負責人,但你們卻對外宣稱還是原班人馬。當路人因為相信你們原本的宣傳而受損時,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知道真相的你」,還是「相信對外宣傳的路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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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沒完全退化,至少這題答對了。基本功,不值得大驚小怪。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摸到了「對抗要件」的邊兒。公司登記這回事,難道是登記給自己看的?當然是為了公示性,讓那些沒事幹的第三人知道你公司在搞什麼鬼。你公司自己懶得更新,資訊不對稱,就活該你「不得以該事項對抗他人」。難不成你犯的錯,要別人來替你扛?別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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