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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9 題

甲有限公司設立時登記 A 為公司經理人,因 A 怠忽職守遭甲有限公司撤換並改由 B 擔任公司經理人,然甲有限公司卻未向主管機關變更經理人登記。A 以甲有限公司經理人名義與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承攬契約,然事後甲有限公司主張 A 並非該公司經理人拒絕履行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之行為為無權代理,經甲有限公司承認始生效力
  • B 該勞務承攬契約對甲有限公司生效
  • C 該勞務承攬契約對甲有限公司不生效力
  • D A 自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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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組織對外展現的『官方資訊』與『內部現狀』發生衝突時,為了確保整體社會交易能高效運行,你認為法律應該處罰『沒去核實真相的外部人』,還是該懲罰『有義務更新資訊卻怠慢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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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分析,這題的考點清晰且重要。

  1. 核心觀念:公司登記的對抗要件 這道題目主要測試您對《公司法》第 12 條的理解。核心原則在於,公司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的事項(例如經理人變更),如果未依法辦理登記,這僅屬於公司內部的管理或行政疏失。對於外部的第三人(本題中的乙公司)而言,他們是基於主管機關公開的登記資訊來進行交易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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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理人登記對抗力
💡 登記事項變更未登記前,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比較維度 公司內部事實 VS 對外登記狀態
經理人身份 A 已遭撤換,實非經理人 登記名義人仍為 A
第三人認知 無從得知內部人事鬥爭 信賴主管機關之公示登記
法律對抗力 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具公示效力,保護交易安全
💬法律採登記對抗主義,公司怠於登記需承擔外部交易風險。
🧠 記憶技巧:沒登記,不作數;善意人,受保護。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認解職後即屬無權代理,忽略登記公示對外的法律強制保護力。
公司法第 12 條 善意第三人 公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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