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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7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與其董事長 A 所簽委任契約中規定,未滿新臺幣 3 千萬元之交易由 A 決定,超過新臺幣 3 千萬元案件須經董事會決議始生效力,A 代表甲股份有限公司與乙有限公司簽訂一筆新臺幣 5 千萬元採購原料契約,乙有限公司明知甲股份有限公司與 A 之間有代表權限制契約,請問該買賣契約對甲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生效?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效力未定
  • D 經甲公司承認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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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明知道某個員工「沒有權力」核准超過一定金額的訂單的情況下,仍然跟他簽了那份大額合約,你覺得法律應該保護你這個「知情者」,還是保護那個權力被架空的雇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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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道題目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於代表權限制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公司法與民法中都是核心考點,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無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董事代表權限制
💡 代表權受限且相對人明知時,該法律行為對公司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善意第三人 (不知情) VS 惡意第三人 (已知情)
法律保護 優先保護(交易有效) 不予保護(交易無效)
公司抗辯 不得對抗第三人 可對抗第三人並主張無效
立法核心 維持交易安全 防止損害公司利益
💬代表權限制僅能用來對抗「明知」或「惡意」的交易對象。
🧠 記憶技巧:善意沒事,惡意出事;明知限制,契約無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效力未定」。在相對人惡意(已知限制)時,法律直接認定無效。
表見代理 公司負責人權限 民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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