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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6 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其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 40%。除非符合下列那些條件之一,其投資總額不受公司實收股本 40%上限限制?①以投資為專業 ②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③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董事會決議 ④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⑤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 A ①②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③⑤
  • D ①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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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準備進行一項可能大幅動搖公司資本結構、甚至影響到全體股東權益的重大投資時,你認為這項「例外處分權」應該交由負責日常經營的「董事會」,還是代表所有權的「股東會」?此外,針對這種重大事項,法律通常會要求「一般決議(過半)」還是門檻更高的「特別決議」來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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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公司法》第 13 條,為維護公司財務穩健,限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 $40%$。要打破這個「緊箍咒」,必須具備更高層級的授權:或是公司本業就是投資為專業 (①);或是修改公司章程直接放寬 (④);若無章程授權,則需經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 (⑤) 授權(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 $1/2$ 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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