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1 題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之多少百分比?
- A 百分之三十
- B 百分之四十
- C 百分之五十
- D 百分之六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為了防止公司將資金過度投向其他企業而影響本業穩定,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低於半數』但又保留一定擴張空間的比例。如果這個比例必須在『風險控管』與『投資自由』之間取得平衡,且是一個在商法中極具代表性的折衷數字,你認為這會是多少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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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轉投資之限制。依據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由此可知,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除非具有以投資為專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法定門檻之股東會決議等例外情形,否則其所有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公司實收股本的百分之四十,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