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7 題
某企業總部大樓之何種內部設備可以不必接至緊急電源?
- A 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 B 辦公室電腦不斷電系統
- C 出口標示燈
- D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法規強制要求建築物必須配備「緊急備用電源」時,你認為立法者的初衷是為了保障「企業的財產與營運資料不受損失」,還是為了確保災害發生時「受困人員能順利逃生」與「基礎救災設備運作」呢?請試著從這兩個功能性的差異出發,判斷哪一類設備不屬於後者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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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差異,這代表你對建築物內緊急電源設置的法令意圖有很紮實的掌握。在《建築技術規則》與相關消防法規中,強制要求設置緊急電源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災害發生時的公共安全與避難引導。
法規強制設置的判斷準則
選項中的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出口標示燈,以及攸關防汛與救災動線的地下室排水幫浦,皆屬於維持生命安全與建築物基本防禦功能的必要設施。相對地,辦公室電腦不斷電系統 (UPS) 主要是企業為了防止資料遺失、確保業務不中斷的自發性設備,屬於「私人經營需求」而非「公共安全責任」,因此並非法令強制要求接至緊急供電系統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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