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7 題
某企業總部大樓之何種內部設備可以不必接至緊急電源?
- A 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 B 辦公室電腦不斷電系統
- C 出口標示燈
- D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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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法規強制要求建築物必須配備「緊急備用電源」時,你認為立法者的初衷是為了保障「企業的財產與營運資料不受損失」,還是為了確保災害發生時「受困人員能順利逃生」與「基礎救災設備運作」呢?請試著從這兩個功能性的差異出發,判斷哪一類設備不屬於後者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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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建築設備的法定要求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混淆「企業運作的重要性」與「法律強制性」,你能冷靜排除干擾選項,非常值得肯定。
建築設備的緊急供電規範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 條**之規定,建築物應設置緊急供電系統的設備清單中,明確包含了維護公共安全與基本衛生的設施。具體對照選項如下:(A) 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屬於該條第 4 款;(C) 出口標示燈與 (D)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則分別屬於第 1 款與第 2 款的法定範圍。而 (B) 辦公室電腦不斷電系統(UPS) 雖然對企業資訊安全至關重要,但它屬於私人的資訊維護需求,並非法規為了生命安全或環境衛生所強制要求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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