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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8 題

大慶為 A 地的所有權人,而當 A 地被鄰近的 B 地所包圍以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大慶依民法的規定,可向 B 地之所有權人請求經過 B 地以通行至鄰近的公路,如此才能充分發揮 A 地的經濟效用。上述案例主要在強調民法的何種原則?
  • A 物權絕對原則
  • B 誠實信用原則
  • C 所有權相對原則
  • D 無過失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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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保障每個人對自己的財產擁有『絕對且不可被干涉』的權力,但這種權力卻導致鄰近的資源完全無法被利用、甚至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時,法律是會堅持讓個人的權力無窮放大,還是會為了整體的公共利益或經濟發展,對權力的範圍設定一個『適當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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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民法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的核心思維,這代表你對現代法治國家關於權利行使的界限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袋地通行權」。雖然原則上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但現代法律認為財產權應負擔社會義務。當個人行使權利會阻礙整體經濟效用(如土地無法使用)時,法律會對其所有權進行限制,這正是所有權相對原則(所有權社會化)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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