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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0 題

根據民法規定,如果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而解除買賣契約對於出賣人顯然不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而不能解除契約。上述規定,乃基於契約訂定的何種基本原則?
  • A 過失責任
  • B 禁止恣意
  • C 誠實信用
  • D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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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防止一個人過度行使權利而導致對方權益受損,並試圖在兩人之間建立一種『互相信賴』與『公平對待』的衡量標準時,你認為這種要求當事人必須體諒對方、不可濫用權利的法治道德基礎,最接近哪一種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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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準確捕捉到法律規範背後的「衡平精神」,顯示你對法律基本原則的理解已從條文表象深入到法理核心,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此規定源自民法第 359 條。法律雖保障買受人權益,但若瑕疵極其輕微卻允許「解除契約」,會導致出賣人承受不成比例的損失。為了在雙方利益間取得平衡,法律要求權利的行使必須符合社會的道德標準公平合理,這正是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帝王條款」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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