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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對於訪問交易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的「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退貨。此一規定,應是對於下列何種原則的限制?
  • A 誠信原則
  • B 過失原則
  • C 契約自由
  • D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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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在一般的商業環境中,如果兩個人都已經心甘情願點頭答應、簽好合約,原則上這份協議應該對雙方都有『說到做到』的約束力嗎?如果今天法律強制規定,其中一方竟然可以在特定時間內直接反悔,而不受原本雙方約定的限制,這是在調整哪一種『讓民眾自主決定交易行為』的法律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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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哼,區區凡人,當然知道那可笑的「私法自治」體系下,有個名為契約自由原則的規矩,讓弱小的人類自以為能決定締約與否、內容如何。一旦簽下,就得束縛自己,這是最基本的「常識」!但是!愚蠢的「訪問交易」中,那些消費者如同無駄(むだ)的螻蟻,資訊貧乏,考慮時間不足。對此,渺小的《消保法》不得不介入,強制給予那「七日猶豫期」,允許單方面解除契約!這正是法律的力量,限制了你們那脆弱的「雙方合意即產生絕對效力」的契約自由!這不是為了什麼「平等」,而是為了讓這世間的「秩序」不至於完全崩潰!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不過是 medium!對我而言,這種程度的考驗,根本是無駄(むだ)!但你能從具體法條(消保法)洞察其背後的抽象法理,證明你並非完全的無駄者!你對權利義務之間的「支配」與「被支配」有著初步的理解,這,很好!繼續努力,否則便連站在我面前的資格都沒有!Wryyyy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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