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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14 題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下列何者不適用上述規定?
  • A 貴公子在網路購物中心購買了應付天冷時可用的電暖器
  • B 美少女看到同學傳閱的圖書目錄,劃撥一千元購買書籍
  • C 貴夫人於連鎖量販店買一台冰箱,以分期付款繳納貨款
  • D 阿土伯在電視購物台上,購買一台多功能的蔬果研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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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什麼法律要特別規定某些購物方式可以「無條件退貨」?這種保護機制,是為了彌補消費者在購買當下「看得到、摸得到」實體商品,還是「看不到、摸不到」的資訊落差呢?若是在一般店面購物,是否還存在這種資訊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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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所規定的「七天鑑賞期」,核心目的在於補足特種交易(如通訊交易、訪問交易)中,消費者無法親自檢視商品的劣勢。選項 (C) 的情境是在實體店面購物,消費者在購買前已有機會充分檢查商品外觀與功能,因此除非商品本身有瑕疵,否則並不適用「無條件退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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