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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18 題

小雯 7 月 10 日向電視購物頻道購買一只 10 萬元的鑽戒,並於 7 月 11 日上網刷卡付費,7 月 12 日收到鑽戒,未料仔細查看後發現戒檯有缺損,小雯於 7 月 22 日去電要求退換貨,但卻遭到拒絕。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關於上述事件的說明,何者正確?
  • A 7 月 12 日收到鑽戒時,買賣契約始成立
  • B 戒檯有缺損,廠商應負起瑕疵擔保責任
  • C 鑽戒屬高價品,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解除權」之規定
  • D 7 月 22 日已超過 7 日解除權期限,因此廠商不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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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般的買賣行為中,如果我們買到的東西本身有損壞,法律對於「賣方必須交出完整的東西」這件事是否有基本的規範?如果特別法(如消保法)提供的「無條件退貨期」過了,是否代表賣方對於商品「壞掉」這件事就從此不必負責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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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區分「消保法」與「民法」的權利界線,這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掌握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解除權(猶豫期)瑕疵擔保。雖然《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7 日內可無條件退貨,小雯 7/22 才提出確實超過了該期限;但「戒檯缺損」屬於商品本身的品質問題,依據《民法》,出賣人(廠商)必須負起瑕疵擔保責任,這項保障並不會因為 7 日猶豫期屆滿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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