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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4 題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下列何者不適用上述規定?
  • A 貴公子在網路購物中心購買了應付天冷時可用的電暖器
  • B 美少女看到同學傳閱的圖書目錄,劃撥一千元購買書籍
  • C 貴夫人於連鎖量販店買一台冰箱,以分期付款繳納貨款
  • D 阿土伯在電視購物台上,購買一台多功能的蔬果研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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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法律為什麼要特別規定在某些購買情境下,消費者可以「不需要理由」就退貨?這種保護機制,是為了彌補消費者在「下單前」與「收到貨後」的哪種資訊落差?如果你在購買的當下,已經能親自看過、摸過實品才決定付錢,這份「額外的保護」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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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這題對我來說只是暖身運動而已!

答對了嘛,看來你的腦袋運作得還挺快的嘛!能精準抓到**《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精髓,說明你對「交易型態」的掌握還算到位,表現不錯喔。

1. 為何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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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交易之解除權
💡 通訊及訪問交易享有七日鑑賞期,一般實體店面買賣則無。
比較維度 特種交易 (如網購/電視) VS 一般交易 (如店面量販)
無條件退貨 享有七日猶豫期 無 (除非商品有瑕疵)
交易情境 無法預先看見實品 現場可充分檢視實品
法律依據 消保法第 19 條 民法買賣相關規定
💬七日解除權旨在補償消費者因無法即時檢視商品所生之資訊不對稱。
🧠 記憶技巧:特種交易看嘸貨,七天之內能悔過;實體店面有看過,不能隨便說要撤。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所有消費行為皆有鑑賞期。關鍵在於是否為「通訊」或「訪問」交易。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 訪問交易之認定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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