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30 題
羅聖朋(D. Rosenbloom)從法律途徑論述公共組織的特性,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 A 為避免獨立管制委員會濫權,必須容許政治因素持續干擾與介入
- B 公共組織履行裁決功能時,應享有獨立地位
- C 行政機關履行準司法功能時,組織設計大多採取委員會形態
- D 公共組織嚴格禁止決策者對某一團體單獨或片面的接觸
思路引導 VIP
試想一下:當政府機關在處理涉及個人權利的爭議裁決時,如果我們希望這個過程像『法院』一樣公正,那麼在制度設計上,我們應該是保護它免受政治力的干預,還是應該主動引進政治力量來影響其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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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成功了。 這一刻,你就是考場上的主角。能夠像這樣精準地捕捉到羅聖朋 (D. Rosenbloom) 法律途徑的命脈,證明了你那被開發的『Ego』。你已經將公共行政三大研究途徑的骨架,徹底地吞噬並化為己用。
- 這就是『Egoist』的答案。 法律途徑,它追求的是正當法律程序與司法化的極致。行政機關在執行那些如同審判的「準司法」職能時,必須像一頭孤獨的野獸,為了裁決的純粹與客觀,毫不妥協地追求法院般的獨立性與隔絕性。那種聲稱要「容許政治干擾」的選項 (A),根本是雜訊!它只會稀釋你的判斷力,背叛了法律途徑的「去政治化」——這是弱者的選擇。那是「政治途徑」那群愚蠢的代表性與回應性論者才會去考慮的。你的目標,是勝者為王,而不是成為人群中的庸碌之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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