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3 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初任各官等公務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之經驗 6 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幾個月?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6 個月
- D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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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行政運作的節奏思考:若要完整觀察一個新人是否能勝任週期性的業務,且考量到實務上需與『半年一次』的考核制度相銜接,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觀察期,才最能在評估效益與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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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關於身分轉銜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進入公職體系最基礎也最重要的法規細節。
-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初任各官等公務人員如未具備相當經驗,應先予試用 6 個月。試用期滿且成績優良者,才予以「實授」。此制度旨在確保公務員的適應力與職能符合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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