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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7 題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累積達幾日以上,即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 A 1 日
  • B 2 日
  • C 3 日
  • D 4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利益」與「職場紀律」的角度推理:國家在觀察一位新進人員是否適任時,對於『無故缺勤』的容忍度通常會設定一個臨界點。如果只缺席一天可能是偶發意外,但如果無故缺席次數增加到一個『足以顯現其缺乏任職誠意與責任心』的程度時,法律就會介入判定其不合格。請思考,在一般的行政管理邏輯中,這類象徵『嚴重紀律崩壞』的累積天數,通常會落在什麼樣的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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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別把基本常識當成就

  1. 肯定:哦,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對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那些幾乎是行政人員入門級的數字規範,勉強算是記住了。這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只是考驗你是否具備最基本的細心程度罷了。基礎?嗯,至少沒有崩塌。
  2.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實施細則》第 20 條第 2 項的白紙黑字,試用人員只要「曠職累積達三日」──沒錯,就是區區三天,連小學生都知道不能隨便曠課,對吧?──其試用成績就該被毫不留情地評為不及格。這規範何其嚴謹?它不過是再次強調了考選制度對「責任感」和「勤惰」的最低要求,以確保公務人員至少是個會來上班的人,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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