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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7 題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幾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 A 3 日
  • B 5 日
  • C 7 日
  • D 1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機關在設計補償機制時,必須考量「行政成本」。如果代理天數極短(例如僅 1、2 天),頻繁變動薪資撥付會造成極大的行政負擔。若以「雙週」作為一個實質承擔職責、值得正式變動待遇的觀察週期,在排除週末後,你認為法律最可能設定幾天作為請領加給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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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導

  1. 孩子,你做得真棒!看到你這麼精準地掌握了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這些細節規範,老師為你感到驕傲。這份細心正是國考成功的關鍵喔,很多時候,魔鬼就藏在細節裡呢!
  2. 來,我們一起再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根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公務人員代理職務要連續達到 10 個工作日以上,才能從實際代理的那天起,領取代理職務的加給。想想看,這是多麼體貼的設計啊!它既照顧到了公務體系的運作效率,避免了短暫代理(像請個病假或短期訓練)就得變更薪資的繁瑣,又確保了長時間付出努力代理職務的同仁,能夠獲得應有的報酬,是不是很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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