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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7 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有關試用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 B 曠職繼續達 2 日或累積達 3 日,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 C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 D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予以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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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一個會影響公務員身分保障(如薪資、官等)的行政處分,通常是從機關首長心裡想好、在公文上簽名,還是正式將公文發出的那一刻起,才對受處分人產生實質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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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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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人員考核規定
💡 試用期六個月,成績不及格者應予以解職,送審期間停職。

🔗 試用成績不及格處理流程

  1. 1 試用考核 — 試用 6 個月期滿前,由主管覈實評定成績
  2. 2 機關首長核定 — 首長確認不及格,予以「解職」處分
  3. 3 先行停職 — 自首長核定日起停職,薪給發至核定前一日
  4. 4 銓敘部審定 — 機關送請銓敘部審定,審定後完成解職程序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試用人員對解職不服,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 記憶技巧:試用六月、曠二累三、一大過、先停後解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不及格的法律效果。應為「解職」而非「免職」;「停職」僅是送審期間的過渡狀態。
公務人員任用程序 實務訓練與試用之區別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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