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7 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有關試用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 B 曠職繼續達 2 日或累積達 3 日,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 C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 D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予以停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一個會影響公務員身分保障(如薪資、官等)的行政處分,通常是從機關首長心裡想好、在公文上簽名,還是正式將公文發出的那一刻起,才對受處分人產生實質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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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題非常考驗對法條文字細節與法律效果流程的精確掌握。
試用不及格的法律效果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第 6 項規定:「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因此,機關首長核定當日所作成的是「解職」處分,而非直接停職;「先行停職」則是處分尚未確定前之暫時性狀態。選項 (D) 將解職誤寫為停職,觀念混淆,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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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人員考核規定
💡 試用期六個月,成績不及格者應予以解職,送審期間停職。
🔗 試用成績不及格處理流程
- 1 試用考核 — 試用 6 個月期滿前,由主管覈實評定成績
- 2 機關首長核定 — 首長確認不及格,予以「解職」處分
- 3 先行停職 — 自首長核定日起停職,薪給發至核定前一日
- 4 銓敘部審定 — 機關送請銓敘部審定,審定後完成解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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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試用人員對解職不服,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