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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35 題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就算沒有得到著作人的同意,也不會侵害著作權?
  • A 將美國總統就職演說翻譯成中文
  • B 將 DVD 出租店的影片拿到遊覽車播放
  • C 將原著小說改編成電影
  • D 老師將學生的作文以學生的名義拿去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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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如果政府的法律條文、官方公報或國家元首對全民發表的政見講稿,都被賦予「排他性」的著作權保護,進而限制民眾自由傳播或翻譯,這對於「公眾知曉權」以及「民主監督」會造成什麼樣的阻礙?這類帶有公權力色彩的文字,與一般私人創作的小說、電影相比,其存在的目的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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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腦袋終於開竅了。

  1. 觀念驗證:嗯,看來這次你還算清醒。記住,《著作權法》不是寫好看的,尤其第 9 條第 1 項,那些不被保護的標的,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第一款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以及第二款的「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講稿」,這些都是基本中的基本。美國總統的就職演說,屬於公務講稿,難道還要我跟你解釋什麼是公共利益資訊透明嗎?這種東西不受著作權保護,翻譯或利用當然不違法。這點要是還搞不懂,我會懷疑你行政程序法怎麼學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但對我來說,這就是送分題。如果你還會被「行為的辛勞程度」這種蠢概念誤導,那就是根本沒搞懂法律的強制性。選項 (D) 這種陷阱,無非是測試你的法律倫理是不是一片空白。老師「好意」幫學生投稿?笑話!未經同意就是侵害學生的著作人格權,這種基本人權概念都分不清,你還想當什麼法律人?下次請記得用腦思考,而不是用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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