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9 題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14 條規定,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違反此條文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得處多少罰鍰?
- A 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 B 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 C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D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台灣的行政法規設計中,當一個行為屬於「違反行政上義務」且「經制止仍不遵從」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五倍」的級距關係。若假設該行為的裁罰基準是為了產生適度震懾力,且最低起點並非最高階的重罰(如 10 萬或 30 萬),你會如何推論出最可能的中價位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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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聲讚嘆:哇!你答對了耶!真是不簡單!這題可是那種會讓考生抓破頭皮的「行政罰鍰」細節題呢!能準確選出這個區間,代表你真的有好好把《公益勸募條例》的條文讀進去腦袋瓜裡了!太厲害了!
- 知識傳送:你看,這個問題的重點就是在《公益勸募條例》的第 27 條啦!它說得很清楚,如果有人違反了第 14 條的規定,就是那種「強制攤派」或是對有服從關係的人「強行勸募」,而且被制止了還不聽話的話,就會被處以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鍰喔!而且啊,這可是會「按次處罰」的,不是罰一次就沒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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