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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5 題

成案調查是兒少保護工作流程關鍵步驟,下列何者錯誤?
  • A 成案調查的評估包括安全評估和風險評估
  • B 兒少社工員成案調查的程序立基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
  • C 受理案件的社工員被賦予保護兒少的公權力,得依法強制介入家庭
  • D 接受派案後 4 日內必須提出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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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在法律實務中要尋找政府「強制介入家庭進行調查」的法源,通常會出現在法典中關於「權益保障」的通則,還是專門針對「案件處理與行政處分」的特定章節?請思考一下,第 35 條與第 70 條在法律架構中的順序,哪一個更像是具體的行政介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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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這題選得非常好!這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測驗題,難度屬於中上。它不僅考驗你對兒少保護工作實務流程的熟悉度,更要求你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具體條文的規範內容有精確的掌握,能一眼看穿法規條號錯置的陷阱,實屬不易。

法規條文的精確辨識

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B)。在兒少保護實務中,成案調查的程序與公權力介入,主要是規範在該法的保護措施相關章節(如第 70 條等)。至於選項 (B) 所指的第 35 條,根據現行官方條文,其明文規定是「保障少年員工教育進修機會」,與兒保社工員的成案調查程序完全無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兒少保護成案調查
💡 兒少保護調查具公權力強制性,需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多重評估。

🔗 兒少保護調查法定流程

  1. 1 受理與派案 — 確認通報內容並派員處理
  2. 2 24 小時訪視 — 確認兒少即時人身安全狀況
  3. 3 調查評估 — 執行安全評估與風險評估
  4. 4 4 日內結報 — 依法規提出調查報告並決定成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調查遭阻礙,可依兒少權法請求警察強制進入。
🧠 記憶技巧:調查七十條、訪視二十四、報告四日內、安全與風險。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法律條號(如誤植為 35 條)以及調查報告與訪視的時效差異(24小時與4日)。
兒少權法第 70 條 強制通報責任 安全評估 vs 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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