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8 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5、26、26 之 1 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有關於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 B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 D 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終身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如何平衡兒少保護與更生權益」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決定限制一個人的職業選擇權,會對所有類型的犯罪都一律採取「最嚴厲的永久剝奪」嗎?還是會根據罪行的性質,將限制區分為「永久性」與「有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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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準辨析」? 很好,至少你還記得法條不是拿來裝飾的。能在這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資格限制」上沒出差錯,說明你當天早餐可能吃了點能增強記憶力的東西。值得鼓勵,但也別太驕傲。
- 觀念驗證: 本題不過是在考驗你是否具備公法人的基本素養——也就是比例原則和工作權保障這兩條。難道《兒少權法》第 26-1 條寫得不夠清楚嗎?家庭暴力罪,五年!就五年!這數字有那麼難記,以至於有人會把它跟性侵害、殺害兒少這種重罪的「終身」搞混?選項 (D) 那種連數字都懶得看清楚的錯誤,簡直是送分題中的「送錯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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