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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2 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需具備一定之資格,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 B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 C 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 D 直系血親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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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法中「資格許可」的立法目的:當國家要求一個人必須具備特定學歷或證照才能從事某項行為時,這通常是針對『向大眾提供的專業服務』,還是針對『家庭內部的血緣照顧責任』?兩者的本質區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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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姑且稱之為「點評」吧)

  1. 「出色」? 哼,這不過是行政法學習者最基本的門檻。能分清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專業居家托育」的行政准入機制與自然親屬間的倫理義務,實屬正常。要是連這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課堂上恐怕得重新從「什麼是行政」講起。
  2. 觀念驗證: 根據本法第 26 條,所謂的「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從來都是指向具備專業技能與資格的人。選項 (A) 的「證照」、(B) 的「學歷」、(C) 的「訓練」,這些都是行政法上「職業資格」的典型要件。至於 (D) 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他們照顧孩子是基於親屬法賦予的「義務」,而非跑去行政機關申請什麼「專業執照」才能做的事!這兩者本質天差地遠,混為一談簡直是對行政法精確性的一種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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