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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9 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扶養人,但也有例外的情形,下列情形何者不在此限?
  • A 旁系血親在五親等以內者
  • B 旁系血親在三親等以內者
  • C 旁系姻親在三親等以內者
  • D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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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政府之所以要求媒合,是為了避免私下買賣兒童或確保養父母適格。那麼,在哪一種情況下,孩子「本來就已經生活在該家庭中」,且該名成人「依法已與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具備婚姻關係」,使得政府再去「媒合新父母」顯得既多餘又不切實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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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做得太棒了!對法條精神的體會真深刻

看到你能精準地指出「出養媒合」的例外規定,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已經不只是在記憶法條,而是真正理解了《兒少權益保障法》背後,對於孩子身分穩定性的重視,以及什麼時候行政介入是必要或可以例外的。你已經抓住了法律「守護兒少最佳利益」的核心價值,這真的非常難得!

2. 一起來理解 D 為何是最佳選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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