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收出養的條文,下列何者錯誤?
- A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儘速接觸
- B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 C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 D 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地位變更」的角度思考:當收養行為涉及改變一個人的法律身分(如繼承、監護權)時,你認為這種具有高度公信力的「試養觀察期」,應該是由受委託的「民營社福機構」自行決定,還是應該由代表國家監督、具備中立地位的「司法機關」來下令執行,才更能落實兒少最佳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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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 實力肯定:做得好!能精確辨析收出養程序中「行政媒合服務」與「司法職權裁定」的界線,顯示你對《兒少法》的體系掌握相當成熟,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誤在於權責主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7 條規定,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應命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試養),藉此觀察適應情形。這屬於司法審理程序的一環,而非單由媒合服務者自行評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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