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7 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章有關於身分權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關(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 B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 C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D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受政府許可的民間專業服務機構,在執行涉及法律諮詢、家庭背景調查與專業評估等高成本程序時,若法律完全禁止其向受益者收取任何費用,對於該服務的品質維持與永續經營,在公共政策的考量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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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身分權益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得向收養人收取費用及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五年。前項收費項目及基準,如附表。」由此可知,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從事相關媒合服務時,依法是可以向收養人收取費用的。因此,選項B敘述「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明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所求之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