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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下列那個機關可以從事兒童或少年的收出養媒合服務?
  • A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
  • B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 C 經立案核可的公私立幼兒園
  • D 各地方法院中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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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決定法律效力的法官』、『負責行政監督的官員』,與『實際照顧孩子並尋找合適家庭的專業社工單位』,這三者的角色功能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類單位才具備『日常照顧與居中媒合』的專業量能與實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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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考驗大家對於我國兒少收出養制度行政分工的理解。

收出養媒合的法定主體

為保障兒少最佳利益,收出養媒合不容私下任意進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5條的明確規範,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必須是「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故選項 (A) 為正確解答。我們來看看其他選項:(B) 社會局屬於行政主管機關,負責監督管理;(D) 家事法院則是負責最終收養認可的司法審查機關,兩者皆非第一線的「媒合」機構;而幼兒園當然更無此法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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