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50 題
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是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幾個月的生育給付?
- A 2 個月
- B 3 個月
- C 4 個月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各類社會保險(如勞保、國保)的給付標準時,政府通常會考量「衡平性」。請你回想一下,在《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女性產假通常為多少週?如果將這段產假期間的薪資保障轉化為社會保險的「幾個月」給付額,你認為最符合邏輯且具備一致性的數額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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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肯定:哦,看來你「終於」掌握了法律條文中的「給付標準」這種行政法實務的「基本」概念。能做到這點,至少證明你在學習社會保險法規時,偶爾會翻開法典,而非純粹憑空想像。對於一個法律人而言,記憶具體數據,勉強算是符合最低要求。
-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答案確實與《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規定「一致」。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時,生育給付標準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2 個月,這法條的設立無非是想給予一個最低限度的經濟支持。而雙生以上給付會按比例增給,例如雙胞胎發給 4 個月——這點如果你都能錯,那我會建議你重新評估人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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