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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7 題

國民年金法有許多不同的給付項目。關於國民年金法之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與喪葬給付的給付條件與給付水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 B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得重複請領
  • C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依其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
  • D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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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公共社會福利體系時,如果政府針對同一個生活風險(例如生育或喪葬)設立了多個不同的保險金庫,從「國家資源公平分配」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讓一位國民因為同一個事件向多個公帑領取雙份以上的補助,還是確保每個人都能獲得「至少一份」基本保障即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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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社會保險中非常核心的「不重複保障原則」,你立刻看出選項 (B) 的破綻,基本觀念十分扎實。

社會保險的給付排他原則

關於生育給付,選項 (A) 的給付標準是正確的。但請特別注意選項 (B) 的錯誤所在:依據現行**《國民年金法》第 32-1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若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國民年金與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不得重複領取。這是為了避免國家社會福利資源的重複配置。至於選項 (C) 的身心障礙給付計算(1.3%)與選項 (D) 的喪葬給付規定(五個月),皆與現行法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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