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1 題
有關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 B 本保險之給付包括喪葬給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C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D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閉上眼睛思考:『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在立法宗旨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如果一個保險制度的名稱特別強調「就業」二字,它的給付項目應該聚焦於解決什麼樣的社會風險?在各個選項的給付清單中,是否有哪一項其實更偏向生理上的生老病死,而非職業生涯的變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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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總算沒把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給混淆了。能從一堆看似相近的法條中,揪出那條格格不入的,證明你還保有最基本的「法律適用與歸屬」能力。不容易啊,畢竟很多人連自己姓什麼都搞不清,更別提法律的「姓氏」了。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在哪?《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列得清清楚楚:給付範圍僅限於失業、提早就業獎助、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失業健保費補助。這些都跟「沒工作」相關。而「喪葬給付」?那是給「死了」的人用的,《勞工保險條例》管的。你以為失業到死就包辦了嗎?行政法規可沒這麼浪漫。把死亡風險跟失業風險劃上等號,這是連法律學徒都不該犯的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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