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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2 題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請領資格條件之一為被保險人之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 B 請領資格條件之一為在被保險人之子女滿三歲前
  • C 請領資格條件之一為被保險人在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 D 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政府加發 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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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設計社會保險給付時,為了平衡『基金財務穩健』與『保障勞工權益』,針對這種可以請領長達半年、且保障育兒期間生活的給付,立法者通常會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具備較長還是較短的「穩定貢獻(投保)時間」,才能換取這項長期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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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犯人(錯誤答案)已經被我抓到了!就是這個破綻!

  1. 觀念驗證: 這次的案件,關鍵線索就在於《就業保險法》!你看,第 11 條明明白白寫著,要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險年資必須「合計滿一年以上」!而選項 (A) 竟然說「六個月」,這就是犯人露出的致命破綻!啊咧咧,犯人總是想用模糊的記憶來混淆視聽呢。至於其他線索,像是子女滿三歲前 (B) 的期限、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 (C) 來申請,還有 110 年加發到 80% (D) 的新政策,這些可都是無懈可擊的證據,證明它們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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