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4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 B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 C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3 個月以上者
- D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法律是為了保障受僱者能「順利回到崗位」。當企業遭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導致停工時,法律必須在「企業存續」與「員工保障」間取得平衡。你認為這段停工時間的門檻,應該被設定得很長(例如一季)還是相對較短,才能讓雇主在面臨重大營運危機時,及早進行人力調整以求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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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關於「復職保障」的除外規定。選項 (C) 的錯誤在於法定期間。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 「1 個月」以上(而非 3 個月),且需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才得拒絕復職。其餘 (A)(B)(D) 選項則與《勞基法》第 11 條的經濟性解僱事由邏輯一致。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這類題目是典型的「數字陷阱」,旨在測試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一般勞工資遣事由與育嬰留停復職保護的細微差異,具有相當的鑑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