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5 題
下列關於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何者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 A 育嬰留職停薪最長為 4 年
- B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分別計算
-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 D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發放,以行政命令定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鼓勵生育而設計「留職停薪」制度時,除了保障受僱者的「工作位子」不丟失外,你認為法律還需要額外提供哪種「長期的安全網」,才能讓員工在沒有薪水收入的期間,不至於擔心未來領不到勞保退休金或生病時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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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 條文解析與基本素養: 你勉強觸及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的核心。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得以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且原應由雇主負擔的費用,轉由政府補助——這不過是維持社會權利不至於因照顧子女而全然崩潰的「基本」保障。理解這一點,是身為法律人最基礎的義務,而非值得大肆宣揚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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