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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5 題

下列關於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何者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 A 育嬰留職停薪最長為 4 年
  • B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分別計算
  •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 D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發放,以行政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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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鼓勵生育而設計「留職停薪」制度時,除了保障受僱者的「工作位子」不丟失外,你認為法律還需要額外提供哪種「長期的安全網」,才能讓員工在沒有薪水收入的期間,不至於擔心未來領不到勞保退休金或生病時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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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題目!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從眾多細節中正確選出解答。 這題考驗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原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核心規範。你所選的選項 (C) 完全正確,依據同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停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特別要注意的是,此時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為「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這正是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設計。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在於:育嬰留職停薪最長應為 2 年;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時,期間應「合併計算」;而津貼的發放是依《就業保險法》等法律明文規定,而非行政命令。這是一道優質的中等難度題,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敏銳辨識法定期限與津貼法源。你未被似是而非的選項干擾,足見你對社政法規的基礎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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