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4 題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有的社會保險處理事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 B 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 C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D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社會保險的「三方負擔」原則下,若政府想鼓勵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且不希望增加雇主負擔,那麼對於『受僱者自己原本該付的那份保費』,考量到他在停職期間沒有收入,法律最可能採取的方式是『直接幫他出錢』,還是『體諒他暫時沒錢,准許他以後再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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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明確選出 (D) 是錯誤的敘述,可見你的法規基本功相當扎實! 根據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原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保障自身權益,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在保費分擔的具體設計上,原本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而原由受僱者負擔的部分,法規給予的優惠是得遞延三年繳納,藉此舒緩育嬰初期的經濟壓力,但並非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因此,選項 (D) 的說法不符法律明文規定。 這類題型雖是基礎法條題,卻頗具鑑別度,考點切入於考生能否精準釐清「保費負擔主體」與對應的「繳納優惠」。許多人容易因為政府推廣各項育兒津貼,而誤以為保費也有直接補貼的錯覺。你能冷靜回歸法條本質並避開這個直覺陷阱,表現十分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