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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3 題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各條請假期間的薪資計算事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期間,薪資照給
  • B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C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 D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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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賦予受僱者為了『處理個人家庭私事』(而非生理健康或生產必要)而請假時,立法者通常會讓這類假別「獨立給薪」,還是會將其性質連結到既有的、已存在的請假類別(如事假或病假)來決定薪資發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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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類涉及「假別、給薪、工時」的法規細微差異最易混淆,你能精確辨析其中的「財產權(薪資)」與「勞動權(假別)」關係,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2.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錯誤在於薪資計算。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家庭照顧假之請假期間,其薪資計算係「併入普通傷病假」辦理。在私部門勞工實務中,普通傷病假通常為半薪而非薪資照給。相較之下,(C) 哺(集)乳時間法律明文視為工作時間,(D) 陪產檢及陪產假則明文規定薪資照給,兩者與 (A) 的法律性質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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