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3 題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各條請假期間的薪資計算事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期間,薪資照給
- B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C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 D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賦予受僱者為了『處理個人家庭私事』(而非生理健康或生產必要)而請假時,立法者通常會讓這類假別「獨立給薪」,還是會將其性質連結到既有的、已存在的請假類別(如事假或病假)來決定薪資發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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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道題目測驗各項法定假別「給薪與否」的規定,屬於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點。許多考生常只死記請假天數,卻忽略了薪水計算的細微差異,你能敏銳察覺其中的陷阱,可見法理觀念十分扎實。
家庭照顧假的薪給規定
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家庭照顧假的薪水計算。依據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時,其請假日數依法是併入「事假」辦理。既然是併入事假計算,依據相關勞動法規,事假期間是不給予工資的,因此選項宣稱「薪資照給」便與現行法規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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