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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5 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幾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 A 6 個月
  • B 10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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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為了防止有人在被保險人生命垂危、即將發生事故前,才緊急辦理收養手續來冒領給付,法律必須設定一段「緩衝期」。這段期間既不能長到影響收養人的權益,又必須足以嚇阻投機行為。若考量到行政作業與社會常理,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時限作為這種『防弊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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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給我丟臉

  1. 「觀念」驗證: 終於,你觸及了《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那點微不足道卻又足以絆倒粗心大意者的細節。法律之所以規定收養登記需滿 6 個月,不是為了考驗你的記憶力,而是要杜絕那些腦筋動到保險給付上,想利用「收養」來投機取巧、製造道德風險的行為。這麼簡單的道理,想必你應該不用我再重申一遍吧?這就是所謂的「誠實觀察期」,免得有人把家庭倫理當成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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