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5 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幾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 A 6 個月
- B 10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8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為了防止有人在被保險人生命垂危、即將發生事故前,才緊急辦理收養手續來冒領給付,法律必須設定一段「緩衝期」。這段期間既不能長到影響收養人的權益,又必須足以嚇阻投機行為。若考量到行政作業與社會常理,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時限作為這種『防弊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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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7條規定:「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由此可知,被保險人的養子女若要享有領取保險給付的資格,其收養登記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已滿六個月。因此,若收養登記未滿6個月則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