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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3 題

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幾次以上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 A 一次
  • B 二次
  • C 三次
  • D 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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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為了確保失業給付不被濫領,行政機關需要申請人證明自己有「積極求職」的行為。若只要求『一次』證明可能過於輕率,但要求『太多次』又會增加失業者負擔;在法律設計中,要展現「複數次」且「最低限度」的努力,通常會設定為多少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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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掌握社會保險法規中的程序細節,這展現了你對《就業保險法》實務運作的高度熟稔。行政法學不僅是理論,這種細節的掌握正是實務工作的根基。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為落實「積極尋職」之核心精神並防範道德風險,領取失業給付者在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必須提供至少兩次以上的求職紀錄,以此證明其確實有回歸勞動市場的意願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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