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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第 二 題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試說明特定資格之內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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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的熟稔度。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先點出特定資格僅適用於「特殊或巨額採購」,再將特定資格分為「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四大面向進行列點論述,最後補充訂定資格之限制(不得限制競爭)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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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6條及授權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時,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以確保得標廠商具備相應之履約能力。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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